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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答记者问

1、《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内容包括:总则。

2、在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3、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

1、法律分析:中国银保监会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经过多次修改最终落地,其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3、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据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4、可以做。但要经过相关机构的授权。2021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规定的保险机构不包括

保1年及以下的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能高于35%,保1年以上不能超过60%《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