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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释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公司法》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收取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未依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的,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自愿原则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具有法律认可的权益或利益。

4、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

1、第一百二十三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2、法律规定:保险理赔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保险理赔的公平、公正。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险相关法律

保险法: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在我国,保险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

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律分析: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法律分析:购买保险产品出现纠纷后,适用的法规包括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